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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组织机构代码、社保登记证号码”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1-01      浏览次数:103

关于企业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组织机构代码、社保登记证号码”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的通知

辖区内各参保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京社保发[2016]30号)文件相关工作安排,2017年10月1日零时,对于“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社保系统”)与市工商局企业信息比对一致的企业,在“社保系统”中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18位信用代码)代替原“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使用“18位信用代码”的单位范围
在“社保系统”中单位类型为:“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 “社保系统”中单位信息与工商局比对一致的企业(附件名单),10月起,使用“18位信用代码”进行社会保险业务申报,包括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服务平台、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软件。
1、使用“五险合一企业版软件”的,须在“市网上服务平台”(www.bjrbj.gov.cn/csibiz) “下载专区”中下载“企业版(普通单位版)V6.7.0补丁”。
2、升级安装后,须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企业版的维护:
方法一:在【基本信息管理】-【单位信息修改】中,将“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修改为“18位信用代码”-【保存】。备注:单位可通过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上,了解本单位“18位信用代码”的具体代码内容。
方法二:进行软件卸载,卸载过程中选择不保留原始数据,重新安装该软件并升级到V6.7.0。此时该软件中已无单位及人员基本信息,通过“市网上服务平台”定制下载“四险”、“医疗”基本信息。使用该软件的【数据交换】-【医疗/四险基础数据导入】模块进行基本信息导入后,方可继续使用。
3、打印生成的相关报表及报盘文件均须体现“18位信用代码”方可办理日常业务。
三、 “社保系统”中单位信息与工商局比对不一致的企业(不在“附件名单”中的),在2018年1月1日前,仍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办理各类社会保险相关业务。为做好2018年1月1日起使用“18位信用代码”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的准备工作,请上述企业按照下面两种方式进行自我核实及处理:
1. 如未进行换发“18位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请尽快到工商局办理相关换照手续。
2. 单位应尽快核实并修改单位社保登记信息,保证社保系统的单位信息与工商局注册登记信息一致。
四、 注意事项
1、10月1日前,按“8位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网申预登记业务”,还未通过前台审核的企业,应重新通过“市网上服务平台”按“18位信用代码”重新进行新参保登记。
使用“18位信用代码”在“市网上服务平台”不能通过的,可使用“五险合一企业版软件(V6.7.0)”办理此类业务(操作方式详见附件)。同时,还需在“市网上服务平台”的“下载专区”中,下载填写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并持此协议及其他相应材料进行办理。
2、10月1日前,已办理过“单位新参保登记业务”,且未使用“18位信用代码”与银行签订“银行缴费协议”的,在10月1日后如要办理银行缴费途径变更业务时,无需再使用“18位信用代码”与银行进行重新签订。
3、10月1日起,单位新参保单位(含三证合一单位)需使用“18位信用代码”与银行签订“银行缴费协议”或“银行合作意向书”,以及办理“网申预登记业务”。
4、10月1日起,已使用“18位信用代码”的企业,将不再进行社保登记证的换发与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