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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社保代理
医疗费用手工报销指南
作者:汪彪     发布时间: 2018-01-31      浏览次数:189

答:申报时间:

每月1日至20日接收单位申报的材料。当年发生的费用申报截止日期为次年的1月20日前。

申报范围:

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社保卡挂失,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欠费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在外埠就医发生的费用;

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无生育险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本市外购药品的费用。

 

申报所需材料:

(一)申报门(急)诊医疗费用所需材料:

社保卡;

急诊诊断证明(以下任何一项即可: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室)急诊处方,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急诊诊断证明书);

收费票据;

药品处方;

费用明细;

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如:《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复印件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复印件;单位出具欠费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书、结婚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取环不需提供);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收据及费用明细、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外配专用章的处方;外伤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社保所公章。

  

(二)申报急诊留观、普通住院、门诊特殊病等住院类医疗费用所需材料:

社保卡;

诊断证明;

收费票据;

住院费用结算单(汇总明细清单);

全额结算证明(异地费用除外);

其他类申报文件,如: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费用提供处方、费用明细,其它材料同普通住院费用;计划生育费用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取环不需提供),其它材料同普通住院费用;转诊治疗的,请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如:外伤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社保所公章。

注意事项:

未持社保卡或未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就医发生的非急诊类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未办理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发生的外埠非急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因外伤就诊,请在交材料时附上相关的受伤说明(说明上要详细叙述受伤的地点、时间、经过、并加盖单位公章); 其他特殊原因就医的请单位提供相关说明并加盖公章。

补换卡期间的医疗费用申报时请提供《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复印件。

申报留观费用须日期连续且每天都有留观相应费用。

跨年度费用请提供按年度分割的费用汇总清单。

异地住院费用、大额费用及特殊情况(如:外伤、中毒等)需提供完整详实的病历复印件(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长期及临时医嘱、各项检查报告单及化验单)。

申报门诊费用需提供明确的诊断。

申报外埠医疗费用时需提供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原件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备案登记表》。

收据上有“医保已实时结算”、或“医保已支付”字样的票据不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