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档期间形成的个人档案材料应及时交由档案管理部门归入本人档案,归档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是已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
(2)内容完整、真实、有效、文字清楚、对象明确; 写明承办单位及时间;
(3)需要由本人签字的材料应有本人签字;
(4)文字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5)归档材料应为原件,复印件不得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