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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30项社会保险主要业务 统一经办指南
作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8-04-08      浏览次数:204

北京市30项社会保险主要业务

统一经办指南

 

第一部分 社会保险登记

 

一、用人单位新参保登记

 

一、签订银行缴费协议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或单位成立相关证照)到北京市社会保险16家合作银行(银行名单详见“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www.bjrbj.gov.cn/csibiz,以下简称“社保网上平台”),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合作银行签订银行缴费协议一式2份并复印1份(协议文本名称、式样和办理手续或略有不同,由各合作银行提供安排)。

二、网上登记单位信息

参保单位需在成立30日内向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加社会保险,推荐使用单位信息网上申报,在登陆“网上平台”,点击进入“新参保单位网上登记”页面录入单位信息;或从“社保网上平台”通过“下载专区”─“程序下载”─“五险合一采集软件下载”下载“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及最新程序补丁(以下简称“社保企业版”),点击“单位预登记”进入“单位信息录入”模块录入单位信息。点击“单位预登记”进入“单位信息查询”模块生成单位登记数据报盘文件,将以上两个数据文件保存到移动存储介质并提交后,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各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

三、经办机构审核材料

参保单位携带《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营业执照或成立证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与银行签订的缴费协议,到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材料及数据准确性。经办机构窗口审核通过后在《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上签字盖章,留存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返还参保单位一份,参保登记工作完成。全月工作日均可办理。

取消《银行开户许可证》审核环节。

 

二、在京首次新参保职工社保登记

 

以下两种方式任选其一,网上服务平台更为快捷。

一、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

(一)办理“北京一证通”数字证书

1.没有办理过数字证书的参保单位登陆北京市法人一证通平台(yzt.beijing.gov.cn),通过“证书服务”─“证书申请”模块下载并填写《北京一证通数字证书申请表》(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携带政府部门批准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其他具有开办资质的证照(任选其一)的副本原件、办理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到设在经办机构的数字证书办理窗口办理“北京一证通”数字证书,到经办机构业务窗口办理数字证书的激活手续。

2.已办理过“北京一证通”数字证书的参保单位,登陆社保网上平台, 通过“下载专区”─“单位网上开户申请”模块下载并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业务申请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用户承诺书》(两表各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和“北京一证通”数字证书到经办机构业务窗口开通社保网上申报业务功能。

(二)登陆网上申报系统

1.网上申报:参保单位登陆社保网上平台, 通过“申报业务”中的“新参保人员登记申报”模块,录入职工信息(不含外资、台港澳、50岁<含>及以上新登记女干部、兼职工伤人员),其中“月均工资收入”一项录入职工在本单位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基数,并上传职工一寸白底电子彩照后保存提交,通过“查询管理”中的“申报信息状态查询”模块查询职工医疗及其他四险信息是否导入成功。

2.经办审核:通过“业务报表查询”模块点击“个人信息登记表”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参保职工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到各区经办机构前台提交材料。

二、通过社保企业版申报办理

(一)使用社保企业版

用人单位通过“个人信息录入”模块录入职工个人信息并上传其电子照片,在“增员”模块中进行操作,通过“个人新参保信息报盘”模块中生成报盘文件并存至移动存储设备,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2份(加盖公章),以及参保职工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到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下列人员所需材料:

1.外籍人员:护照原件和首页(本人照片页)复印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常驻记者证》、《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五证选一)(以上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1份)。与中国已签订社会保障协定的,需提供按照保障协定规定的本人《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台港澳人员:台港澳居民通行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1份。

外籍人员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操作,系统自动生成派发的身份证号;台港澳人员办理新参保手续需到区经办机构窗口审核材料,由区经办机构将新增人员材料提交到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操作。

3.超过50周岁女干部:干部身份证明材料(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干部履历表》等)。

4.兼职工伤人员:非全日制兼职人员提供《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全日制兼职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在其他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5.全月工作日均可办理。

 

三、办理在京已参保职工社保关系增减员

本项业务推荐通过社保网上平台办理,无需提供证明材料。用人单位也可以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全月工作日)。

一、人员调入

(一)社保网上平台申报

1.社保网上平台登录

参保单位使用“北京一证通”数字证书登陆社保网上平台,点击“单位用户登录”,进入网上申报系统。

2.录入职工基本信息,办理增员

在“申报业务管理”模块点击“转入人员增加申报”─“普通增员”,录入调入职工信息,其中“月均工资收入”一项录入该职工进入本单位工作第一个月工资,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增员原因选择“转入”,点击“提交”。

3.查询业务办理回馈

用人单位通过“查询管理”中的“申报信息状态查询”模块查询该职工医疗及其他四险信息是否导入成功。反馈导入成功后,单位无需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二)社保企业版申报

“中断失业”人员的调入必须采用本办法申报。

1.职工信息录入及社保企业版操作

用人单位通过“个人信息录入”模块录入职工个人信息,在“增员”模块中,分别在“四险个人缴费/支付(恢复)原因”和“医疗个人缴费/支付(恢复)原因”中选择“外区转入/本区转入/转入”;参保人员为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险状态为“中断失业”时,选择“失业转就业”。参保单位将上述人员在“数据交换”模块下“个人续保、减员信息报盘”项中生成报盘文件存至移动存储介质。

2.申报职工信息

用人单位通过“报表打印”模块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携带存有增加人员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去经办机构窗口办理人员增加手续。

二、人员调出

推荐社保网上平台办理

1.社保网上平台登录

同第一、(一)、1项

2.职工信息录入及社保企业版操作

用人单位通过“申报业务管理”模块点击“普通减员”,根据人员减少情况(个别人还是批量转出)选择项下的“零星减员”─录入人员信息,或“批量减员”─勾选减少人员。“个人停止缴费原因”选取“转出”,点击“保存”后再点击“提交”。

3.查询业务办理回馈

同第一、(一)、3项

 

四、参保人员死亡减员办理

    本项业务操作需要死亡人员所在单位使用社保企业版或者手工填报相关表格操作,在职人员需在死亡次月,退休人员需在死亡当月办理。

一、社保企业版申报

(一)软件操作和数据报盘

1.在“个人变更登记─减员”模块中,“医疗/四险个人停止缴费(支付)原因”选择“死亡”;

2.在“数据交换─个人续保、减员信息报盘” 模块中生成报盘文件,存至移动存储介质;

3.选择“单位名称”和报盘类型(若与上次业务不同选“新报盘”,“重复报盘”内容与上次报盘一致),点击“查询”,确认刚才进行的业务操作后,点击“报盘”,选择存储路径后,点击保存。

4.通过“报表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模块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2份。

(二)报表下载

用人单位可在社保网上平台首页通过“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支付”下载《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表十六附表)》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

二、经办机构审核

(一)经办机构业务窗口审核

除存有死亡人员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和《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表十六附表)》各一式2份外,下列材料任选其一: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1份;

2.《居民死亡殡葬证》复印件1份;

3.《北京市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1份;

4.乡、镇及以上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

5.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死亡日期、火化日期,并加盖殡仪馆公章)

(二)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1.在职人员死亡

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并办理社保个人账户一次性申领业务。

2.退休人员死亡

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待遇停发、丧葬补助费和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生前未发放完毕)余额申领手续。

 

五、个人信息变更

 

本项业务可通过社保网上平台、社保企业版申报、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窗口手工填报三种方式办理。(除网申方式外,此项业务可全月办理)

一、社保网上平台申报

(一)录入并提交变更信息

1.参保单位通过“申报业务管理”中的“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模块,在相应位置录入职工需要变更的信息并提交。

2.参保单位可通过“申报业务管理”中的“个人信息批量修改”模块,大批修改本单位参保人员的手机号。

3.参保单位可通过“申报业务管理”中的“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模块,变更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申报操作结果查询

1.参保单位通过“查询管理”中的“申报信息状态查询”模块查询申报操作结果。

2.系统“办理状态”栏显示“处理中”,“业务反馈状态”栏显示“等待审核”则表示需携带公章和本文第四项相关材料到所在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3.系统“办理状态”栏显示“处理结束”,“业务反馈状态”栏显示“导入成功”则表示申报完成。

4.系统“办理状态”栏显示“处理结束”,“业务反馈状态”栏显示“导入失败”,需根据提示原因按2、3项重新进行操作。

二、社保企业版申报

(一)基本信息变更

    1.用人单位点击“数据采集”─“基本信息管理”,进入“个人信息修改”模块。

2.选择要变更的单位名称,输入公民身份号码,点击“查询”,将所需修改的信息进行变更,确认后点击“保存”。

    3.点击“报表打印”,进入“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模块,查询并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

(二)定点医疗机构变更

    1.参保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 版,点击“数据采集”─“基本信息管理”,进入“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模块。

    2.选择“变更后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点击下拉钮,为参保人选取或录入新修改的定点医院。

3.点击“报表打印”,进入“变更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明细表”模块,打印《变更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明细表》一式2份。

(三)数据报盘

点击“数据交换”进入“个人变更信息报盘”模块,在“单位名称”处选择单位,点击“查询”,点击“报盘”,选择保存路径后,点击“确定”,生成文件后缀名为“GRBGXX.dat”的报盘文件。携带本文第四项相关材料到所在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三、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窗口手工填报

(一)变更项目

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缴费人员类别(包括本市城镇职工、外埠城镇职工、本市农村劳动力、外埠农村劳动力)、视同缴费年限、外埠女职工身份由工人变为干部、延长聘用人员退休日期变更、异地安置人员变更信息、缴费工资变更(包括录入错误、错过集中采集按上年值110%生成的)。

(二)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携带公章和本文第四项相关材料到所在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

四、需要提交经办机构审核的材料

(一)必备材料

1.加盖公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

2.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 版软件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提供加盖公章的《变更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明细表》一式2份,无需再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

3.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 版软件导出的存有参保人员个人变更信息的后缀名为“GRBGXX.dat”电子文件的移动存储介质。

(二)其他材料

1.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缴费人员类别、户口性质,需提供:

⑴参保人员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⑵居民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复印件1份;

⑶户籍管理机构曾为其办理过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的,需出具变更部门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2.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变更的,需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等审批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份。

3.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时间变更的,需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件或该人员任职通知(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份。

4.外埠职工身份由工人变更为干部的,需提交干部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和近两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养老保险“临时账户”人员提供《在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有关事项告知书》。

(三)办理反馈

除需要经过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批才能变更的外埠女职工身份由工人变为干部、身份证号码、外国人护照号码变更外,其他个人信息变更均可当时告知变更结果。

 

六、河北燕达医院实现持卡就医实时结算

选择河北燕达医院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本市参保人员,就像选择本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一样,持卡就医均可实现门诊和住院费用实时结算。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时,如只选择河北燕达医院一家作为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则无需当地医保机构盖章,填写《河北燕达医院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实时结算备案登记表》)后即可办理;如果参保人除河北燕达医院外,还选择本市以外其他医院作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则仍需当地医保机构盖章(已在全国异地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内的除外)。

 

七、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

办理社保业务工作注意事项

 

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要求,自2017年7月起开始为外籍人员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各经办机构在为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参保人经办社保业务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社保经办机构对持有2017年7月1日前办理的《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2017年7月1日后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人员,均应为其办理相关社保业务。

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可通过扫描《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右下方二维码查验证件真伪。

 

第二部分 社会保险费征缴

 

八、社保企业版补缴社会保险费操作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漏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申请为其办理补缴手续(单位申报个人补缴2011年7月以前社会保险费的需经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审批)。使用社保企业版操作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下载并填写《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费申办单》

在社保网上平台通过“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费缴纳”─“用人单位申报职工补缴相关表格”,在屏幕最下方点击下载《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费申办单》一份,填写后请职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社保企业版操作

(一)下载本单位信息

采用社保网上平台申报办理社保业务的单位,登录“网上平台”,点击“单位用户登录”─“证书用户登录”,进入“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选择左侧“查询管理”,进入“定制查询”模块,定制“企业版信息下载”,于次日下载本单位的医疗及四险的基础数据,并将其分别导入社保企业版。或者到经办机构窗口下卸单位信息。

(三)软件操作

用人单位使用社保企业版,进入“数据采集”页面。

1.导入单位信息

⑴单位医疗信息导入

点击“数据交换”,进入“医疗基础数据导入”模块,点击“浏览”,选择医疗信息文件,点击“打开”,确认单位名称,点击“导入”,“确定”后导入单位医疗信息。

⑵单位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险信息导入

点击“数据交换”,进入“四险基础数据导入”模块,点击“浏览”,选择四险信息文件,点击“打开”,确认单位名称,点击“导入”,“确定”后导入单位养老、事业、工伤、生育等四险信息。

2.进入补缴操作界面

点击“个人补缴─个人补缴申请”模块;选择“单位名称”,录入需补缴职工“公民身份号码”─点击“查询”。

3.录入补缴信息

录入补缴年月起止日期和人员补缴期间工资基数,选择补缴原因“单位申报个人补缴”,其中工伤一栏“浮动比例”为本单位补缴期间内工伤保险费率,点击屏幕右下方的“保存”按钮。

(四)导出报盘文件,打印报表

本次补缴录入完毕后,导出相应险种补缴报盘文件并打印报表,表格涂改无效。

1.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项保险

在“个人补缴─补缴申请查询(四险)”模块下“查询条件”点击“单位名称”、“补缴原因”模块,点击“查询”,确认已输入补缴信息正确后点击“全选”,点击“报盘”;选择存储路径后,点击“保存”,将报盘文件保存到移动存储设备;点击“打印报表”,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医疗保险

在“个人补缴─补缴申请查询(医疗)”模块下“查询条件”点击“单位名称”、“补缴原因”模块,点击“查询”,确认已输入补缴信息正确后点击“全选”,点击“报盘”;选择存储路径后,点击“保存”,将报盘文件保存到移动存储设备;点击“打印报表”,打印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三、上报经办机构材料

    1.带有职工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费申办单》一份、《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一式两份;存有补缴数据的移动存储介质。

2.补缴2011年7月之前社会保险费的,需要行政部门审批材料。补缴2011年7月之后社会保险费的(不包括补缴近三个月的情形),需要提供补缴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相关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需要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3.在华就业外籍人员补缴时,还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复印件1份。

四、缴费手续

经办机构业务窗口审核合格后为单位生成补缴明细,同时计算滞纳金,生成补缴汇总信息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汇总表》(财务)。用人单位携带上述两表、支票或银行卡到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交款。

五、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可使用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缴费;每月1-15日使用转账支票(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项保险和医疗保险需各开具一张支票);每月16日至月底只能刷卡缴费。当天在经办机构办理完补缴手续的,当天必须缴费,否则需重新申报补缴。

 

九、社保网上平台申报补缴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已办理过“北京一证通”数字证书,可采用银行缴费方式为职工补缴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费,通过社保网上平台操作,五项社会保险费必须同时补缴。

一、业务操作

通过 “申报业务管理”模块,点击“单位申报个人补缴”,点击“新增补缴”按钮;输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后,点击“查询”按钮;勾选需补缴月份后,点击“个人补缴申报导入”按钮,根据系统提示点击“确定”。

反馈“业务操作成功”后,点击“单位申报个人补缴”,勾选个人补缴信息的汇总记录,点击“汇总提交”按钮,显示“业务操作成功”后操作完成。

二、缴费途径

网上申报提交成功后,用人单位可在业务办理当天通过协议银行进行扣缴,或通过其社会保险银行缴费开户行柜台、晚20:00前通过网上银行缴费,次日查询到账情况;如补缴款项未到账,则需重新按照第一项操作一遍。

三、网上申报时间

每月5-25日,每天6:00-17:00。

 

十、社会保险银行缴费

 

一、银行缴费概述

(一)银行缴费概念

银行缴费途径是本市2013年启动的社会保险缴费方式,实现绝大多数社保缴费业务依托银行系统,通过银行自动扣划、银行柜台及网银功能,完成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使用人单位能够更加高效、便捷地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银行缴费优势

1.减少错误概率,降低行政成本。避免了纸介单据由于打印模糊、银行处理错误等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缴费失败。

2.缩短缴费时间,提高缴费效率。在每月25天的缴费周期内,银行对用人单位账户一次扣款不成功的情况下进行多次扣款。当用人单位出现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扣款不成功,用人单位可在缴费周期内,继续到银行完成缴费工作,不必前往社保经办机构排队缴费。

二、社保缴费变更为银行缴费手续

(一)银行办理手续及材料

与开户银行(需为北京市社会保险合作银行)签订银行缴费协议一式2份并复印1份(协议文本名称、式样和办理手续或略有不同,由各银行提供安排),或者与银行签订的《银行缴费合作意向书》复印件1份。

(二)经办机构手续及材料

除二(一)中所需材料外,还需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登录社保网上平台,进入“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登记”,下载、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pdf文档)2份,加盖单位公章。

2.进入“办事指南”-“单位登记”-“用人单位信息变更”-“表格下载”,下载、填写、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2份,加盖单位公章。

 

十一、建筑企业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

 

一、受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为在建设项目下使用流动性较大的、参与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建设项目施工作业,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从业人员(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对固定的职工),按项目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费总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作日20.83×60%×(合同工期总天数÷30)×月平均预计缴费人次×1%,工伤保险费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建设项目月平均预计缴费人次标准:建筑工程2520;地铁工程4680;市政道桥工程2520;市政管道工程450

三、提供材料

1.加盖总包公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建筑施工企业社保网上平台首页“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登记”,下载、填写、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

3.加盖总包公章的《北京市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汇总表》(表四-4)一式3份。

四、缴费方式和办理时间

支票缴费需在每月15日之前,使用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缴费可全月(工作日)办理。

五、缴费地点

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跨区的,由承包单位选择其中一个区社保经办机构缴费。

 

第三部分 社会保险待遇

 

十二、职工(非机关事业)申领社保待遇信息采集

 

用人单位应在参保人员申领社保待遇前为其办理领取待遇账户和参保人手机号码等信息采集,以确保其及时在自选的代发银行领取相应社保待遇。此项业务可通过社保网上平台或社保企业版办理,推荐使用“社保网上平台”。

一、社保网上平台办理

(一)选择银行代发人员

1.点击“申报业务管理”,进入“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模块。

2.录入参保人身份证号和参保人姓名,点击“确定”,显示出该人员信息,录入或修改“委托代发银行名称”、“委托代发银行账号”项目,还可采集参保人手机号码等信息。点击“保存”、“提交”。

(二)选择发放方式

1.点击“网申系统”界面左侧“申报业务管理”,进入“个人待遇支付类信息采集与变更”模块。

2.输入参保人身份证号和姓名后点击“查询”,在界面下方“待采集或变更的待遇支付类信息”中录入除手机号码以外信息,选择相应待遇发放方式,填报完信息点击“保存”、“提交”。

3.点击“申报业务管理”,进入“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模块,可采集参保人手机号码。点击“保存”、“提交”。

(三)办理结果查询

1.上述操作完成后,点击“查询管理”-“申报信息状态查询”,输入参保人身份证号后,点击“查询”。

2.系统“办理状态”栏显示“处理结束”,“业务反馈状态”栏显示“导入成功”即完成操作;如“办理状态”栏显示“处理结束”,“业务反馈状态”栏显示“导入失败”,需按前述步骤重新操作。

3.操作成功后无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二、社保企业版办理

(一)界面登录

点击“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图标,在“用户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默认admin)和口令(默认1),点击“数据采集”,进入企业版软件界面。

(二)选择银行代发人员

1.点击“基本信息管理”-“个人信息修改”模块,录入参保人公民身份号码,输入或修改“委托代发银行名称”、“委托代发银行账号”项目,点击“保存”。

2.点击“数据交换”-“个人变更信息报盘”模块,选择“单位名称”,点选“新报盘”。点击“查询”,核对信息无误后,点击“报盘”,选择保存路径,生成格式为.dat的报盘文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

3.参保单位携带存有报盘文件的移动存储介质和加盖公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三)选择本单位发放

1.点击“待遇支付”项下的“个人待遇支付信息采集”模块,输入参保人公民身份号码(或派位号),点击“查询”,“社保待遇领取方式”选择“单位代发”,点击“保存”。

2.点击“待遇支付”项下的“个人待遇支付信息报盘”模块,选择单位名称,点选“新报盘”。点击“查询”,确认无误后选中信息,点击“报盘”,选择保存路径并导出格式为.dat的报盘文件,携带报盘文件和加盖公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到经办机构窗口审办理。

 

十三、参保职工(非机关事业)在职转退休

 

此项业务需到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现场办理。

一、表格下载

用人单位登录社保网上平台,进入“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登记”项下,下载、填写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2份。

二、办理程序

(一)退休预审

用人单位携带加盖公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2份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预审”手续,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

(二)五险在职减少和医疗保险退休增加

用人单位持加盖公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2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原件和《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原件各1份、申请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卡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五险在职转退休在职减少和医疗保险退休增加手续。

(三)养老保险退休增加

1.全部退休人员

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1份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2份。

2.转街道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身份存档人员、社保所管理的灵活就业、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公益性就业组织和社区专职工作者人员等退休人员,需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事务所实行社会化管理,还需如下材料:

⑴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⑵退休人员居民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⑶用人单位(存档机构、社保所)从“网上平台”进入“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登记”-“养老保险各类表样”项下下载并填写《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一式3份。

⑷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2份。

用人单位持上述等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后,由用人单位送交至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保所。

三、基本养老金领取

已办理账户信息采集的退休人员自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完退休登记手续次月15日起从自选的养老金代发银行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注意事项

(一)报表规格

报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均为A4规格(不得使用重复利用纸张),内容需机打或者黑色签字笔手工填写,不得涂改;复印件应使用A4纸居中复印,内容应清晰可见,并在单位名称处逐页加盖公章(骑缝章无效),公章印记应清晰、完整、无重叠;报表上单位经办人、劳资负责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二)特殊情况

假释、缓刑、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等特殊情况,需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

 

十四、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职转退休

 

此项业务需到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现场办理。

一、系统登录

参保单位登录“机关事业养老单机版”软件,进入“北京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用户登录”界面后,点击“登录”,进入“机关事业养老单机版”界面。

二、软件操作

(一)在职转退休操作

1.在“机关事业养老单机版”界面点击“职工减少”模块,输入参保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参保人公民身份号码,点击“查询”,调出需转退休的参保人信息。

2.减少原因选择“退休”,点击“确定”,为职工办理在职转退休减员。

(二)退休人员信息登记

1.在“职工信息管理”中,输入参保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参保人公民身份号码,点击“查询”,调出需转退休的参保人信息。

2.录入需要填报的退休人员信息(蓝色标识为必录项),点击“提交”后,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副表四)<机关单位改革后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待遇项目表>》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副表六)<事业单位改革后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待遇项目表>》一式2份(加盖公章)。

(三)退休数据报盘

点击“报盘管理”,输入参保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参保人公民身份号码,报盘类型选取“职工减员报盘”,选取报盘时间后点击“查询”,调出转退休参保人信息,点击“报盘”。点击“打印”,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2份(加盖公章)。

三、上报经办机构材料

1.存有减员和人员变更信息的报盘文件

2.各类表格

⑴系统生成

加盖公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副表四)<机关单位改革后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待遇项目表>》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副表六)<事业单位改革后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待遇项目表>》各1份。

⑵单位填报

加盖公章的《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表》各1份。

十五、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含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此项业务需到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现场办理。

一、申请条件

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

二、提供材料

1.用人单位登录社保网上平台,进入“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登记”项下,下载、填写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各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

2.用人单位登录社保网上平台在进入“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支付”-“养老保险各类表样”项下,下载、填写、打印《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表十六附表)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

3.《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一次性待遇)》原件1份或《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职工保险转居民保险)》原件1份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原件1份。

4.参保人户口所在地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接收函或确认表原件1份。

 

十六、参保职工工伤信息登记

 

此项业务需到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现场办理。

按规定正常缴纳工伤保险的参保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符合享受工伤待遇条件但系统无法自动登记的(如建筑趸缴企业农民工、兼职职工、外籍和台港澳人员等),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此项手续。

一、报表填写

用人单位登录社保网上平台,进入“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各类表样”项下,下载、填写并打印《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一式2份。

二、提交材料

(一)通用材料

1.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一式2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1份。

3.《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工伤职工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1份。

5. 用人单位按政策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需提供《陈旧性工伤确认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特定单位和人员追加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建筑趸缴企业和下列人员情况还需追加以下材料:

1.建筑趸缴企业需提供趸缴项目《社会保险登记证》、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书、《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分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证明工亡职工死亡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三、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为兼职职工、外籍和台港澳人员填报《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时,表中“公民身份号码”应为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派发的身份证号。

2.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二)规格要求

1.报送材料及复印件均使用A4纸。

2.复印件每页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印记应清晰、完整、无重叠。

四、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

 

十七、申领实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此项业务需到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现场办理。

办理工伤登记的工伤职工,可申领发生的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

一、报表填写

用人单位登录社保网上平台,进入“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各类表样”项下,下载、填写并打印《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个人明细表》(工表六)和《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汇总表》(工表七)各一式2份。

二、提交材料

除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个人明细表》(工表六)和《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汇总表》(工表七)各一式2份、职工《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辅助器具费用

辅助器具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的,需提供: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定点辅助器具配置厂家开具的辅助器具费发票原件。

3.申请更换辅助器具费的还需提供前一次申领时提供的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费发票复印件1份。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住院,且报销手续经医保审核完结的,需持以下材料:

1.《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待遇申领表》一式2份。

2.《住院通知书》和《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复印件。

(四)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时,因病情治疗需要到本市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经区医保部门同意备案的,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工伤保险异地交通食宿费待遇申领表》一式2份。

2.经医保审批的《跨统筹地区就医审批表》原件。

3.异地交通费用票据、住宿费用发票、异地住院结算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一)材料规格

1.报送材料需使用A4纸。

2.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印记应清晰、完整、无重叠。

3.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二)费用申领顺序

住院伙食补助、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必须在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完成后方可申报。

四、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

 

十八、申领非实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此项业务需到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现场办理。

一、申领条件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确诊为职业病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5-10级的,可由用人单位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可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经鉴定达到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可申领护理费。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发生工亡事故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由用人单位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还可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2.1-4级工伤职工死亡的,可由用人单位申领丧葬补助金,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还可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5-6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7-10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提交材料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

1.《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包括再次、复查鉴定)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3.《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特殊情况需提供其他材料,如老工伤人员需提供《陈旧性工伤确认告知书》原件。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除二(一)中2、3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工亡职工死亡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2.申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还需提供如下相关证明材料:

⑴被供养人身份证明

如为身份证,应提供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1份;无身份证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复印件一份。

⑵公安机关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应注明工亡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被供养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及工亡人员和被供养人的关系);

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证明应体现出被供养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并注明“被供养人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⑷被供养人的银行卡(折)复印件一份。

⑸供养亲属符合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①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③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④特殊情况需提供其他材料,如工亡职工配偶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复印件一份。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证明上应体现出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并注明发生工伤次数、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由工伤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复印件1份。

3.特殊情况需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三、待遇领取

相关工伤待遇将于申领次月发放至待遇申领人员账户,用人单位在办理待遇领取前应提前办理账户信息采集业务。 

四、注意事项

1.报送材料及复印件均使用A4纸。

2.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3.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骑缝章无效),公章印记应清晰、完整、无重叠。

 

十九、工伤职工增减

 

此项业务需到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现场办理。

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因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单位或实行工伤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的,工伤职工发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况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供养亲属发生死亡、服兵役、再婚等丧失享受待遇资格的,用人单位需到经(代)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

一、报表填报

用人单位登录社保网上平台,进入“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登记”项下,转入单位和转出单位分别下载、填写、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各一式2份。

二、提供材料

(一)减员所需材料

1.加盖单位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2份。

2.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5-6级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辞职申请原件及复印件。

3.因死亡办理待遇停发的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明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死亡的材料。

4.工伤职工《认定工伤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增员所需材料

1.加盖单位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2份。

2.工伤职工《认定工伤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1份。

3.转出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告知书》。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注意事项

(一)多领取待遇处理

未能在丧失领取资格当月办理停发业务并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待遇领取人员,需从丧失领取资格次月退回多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报表规格

1.报送材料及复印件均使用A4纸。

2.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3.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骑缝章无效),公章印记应清晰、完整、无重叠。

四、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

 

二十、工伤职工转移

 

已申领工伤保险待遇1-10级、已办理工伤登记未达等级工伤职工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因各种原因需转移至新单位发放的,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一、提交材料

1.转出单位、转入单位、工伤职工(含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三方签订的《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一式5份)原件1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转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需提供系统生成的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因工死亡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工表十)》复印件1份。

5.转出单位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告知书》原件1份。

6.转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注意事项

(一)转移手续中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工伤职工原单位办完工伤关系转出后,应及时与新单位进行交接,并签订《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材料交接单》,告知其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关系转入手续。

2.《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工伤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告知书》、《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材料交接单》需到经办机构窗口领取。

3.应及时办理职工《工伤证》的变更。

4.转出单位在办理工伤关系转移前应与工伤职工确认是否存在未审核报销完毕的工伤医疗费,否则在工伤关系转移期间无法进行工伤医疗费手工申报、结算。

5.退休工伤职工单位应在《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中“丙方”处备注“退休工伤”。

(二)报表规格

1.报送材料需使用A4纸。

2.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印记应清晰、完整、无重叠。

3.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三、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

 

二十一、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本市城镇户口职工可申请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保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可申请在京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外埠城镇人员可将失业保险待遇转回原籍享受,也可申请在京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一、本市城镇职工失业转街道

本市城镇户口职工办理按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需由所在单位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失业转街道手续,职工务必提供准确的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信息,以免影响待遇领取。

(一)报表填写

用人单位登录社保网上平台,进入“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登记”项下,下载、填写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2份,表中“个人停止缴费(支付)原因”选“失业转街道”。

(二)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用人单位携带加盖公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2份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失业转街道手续。

二、农民合同制职工、外埠城镇人员在职减少

(一)社保网上平台申报

农民合同制职工、外埠城镇人员使用此种方式办理在职减少后,无须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减员操作。

1.录入人员信息

用人单位点击“申报业务管理”模块,点击“普通减员”,项下的“零星减员”─录入转出人员“公民身份号码”,“个人停止缴费原因”选择“转出”,点击“保存”,后再点击“提交”。

2.查询办理状态

点击“查询管理”,进入“申报信息状态查询”模块,查询该业务办理回馈,办理成功时办理状态显示“处理结束”,业务反馈状态显示“导入成功”。

3.报表打印

点击“业务报表查询”,查询勾选后,下载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一式2份。

(二)社保企业版申报

1.录入人员信息

点击桌面上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图标,点击“数据采集”按钮,在“个人变更登记─减员”模块中,录入转出人员“公民身份号码”,“医疗/四险个人停止缴费(支付)原因”选择“转出/转往他区”。

2.数据保存

进入“数据交换─个人续保、减员信息报盘” 模块,

选择“单位名称”和报盘类型(若与上次业务不同选“新报盘”,“重复报盘”内容与上次报盘一致),点击“查询”,确认刚才进行的业务操作后,点击“报盘”,选择存储路径后,点击“保存”。

3.报表打印

通过“报表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模块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2份。

(三)经办机构窗口报盘

用人单位携带加盖公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2份和存有减员信息的报盘文件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减员手续。

三、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一)本市城镇失业人员按月申领

用人单位为职工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失业转街道手续后,职工可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按月申领失业金手续。

(二)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登录社保网上平台,进入“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支付”-“失业保险各类表样”下载、填写、打印《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表》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

2.用人单位提供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原件1份并加盖公章(应注明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原因和时间,并由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3.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外埠城镇人员转原籍申领

除本文三(二)中所列材料外,用人单位需登录“网上平台”,进入“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支付”-“失业保险各类表样”下载、填写、打印《外埠城镇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划转信息表》一式3份,并加盖公章。

四、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

 

二十二、生育津贴申领

 

一、提交材料

(一)报表填报

登录社保网上平台,通过“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支付”-“生育保险各类表样”项下,下载、填写并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2份。

(二)分娩人员

1.北京户籍人员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第三个及以上子女)原件。

2.非北京户籍人员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如在2012年1月1日以前分娩或引、流产的,需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诊断证明书》若为非中文材料需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件,并同时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及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一年内有效)。

(三)引、流产人员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使用A4纸。

二、经办机构办理

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提交材料后,领取《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并签字确认。

三、待遇发放

选择单位发放的,于申领次月中下旬收到生育津贴款项后应及时支付至申领职工本人;选择银行代发的,款项于次月中旬发放到申领人个人账户。

四、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

 

二十三、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

 

参保人因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以致影响其生育保险待遇领取的,需办理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手续。

一、提交材料

1.登录社保网上平台,通过“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支付”-“生育保险各类表样”项下,下载、填写、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

2.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不影响待遇变化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3.胎儿数、生育时间等影响待遇变化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诊断证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办机构办理

单位到经办机构提交材料后,领取《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并签字确认。

三、待遇发放

选择单位发放的,于申领次月中下旬收到变更生育津贴款项后应及时支付至申领职工本人;选择银行代发的,款项于次月中旬发放到申领人个人账户。

四、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

 

二十四、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

协助认证

 

一、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

(一)异地协助本市认证

非在京长期居住领取待遇人员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网上认证)或《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可登录社保网上平台,进入“办事指南”-“社会保险待遇”-“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表格下载”项下,下载、填写、打印),前往目前居住地的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认可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柜台办理。

1.网上认证办理

《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网上认证)由认证地留存。

2.邮寄方式办理

将盖有协助认证机构公章和本人签字的《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装入回邮信封寄回所在单位。

(二)本市协助异地认证

1.认证网点认证

需本市协助认证的享受异地社会保险(障)待遇的人员,由其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参保地寄发的认证表单、就近前往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认证网点”)办理认证手续。

2.上门认证

领取待遇人员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其本人或亲属可向其居住地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上门认证。

3.境外认证

出境定居或在国外生活(特指已转外国籍和居住一年及以上)在本市领取待遇人员,需前往我国驻其居住国使(领)馆办理认证手续,并将加盖有我国驻其居住国使(领)馆印章的《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寄回所在单位。

二、注意事项

(一)适用人员

文中“非在京长期居住领取待遇人员”、“需本市协助认证的享受异地社会保险(障)待遇的人员”和“出境定居或在国外生活(特指已转外国籍和居住一年及以上)在本市领取待遇人员”,指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专项资金定期支付符合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的下列人员,包括: 

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 
  ⒉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⒊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人员; 
  ⒌按月领取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 
  ⒍其他按月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的人员。 

(二)材料要求

1.相关表格如需手工填写,应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2.申请材料复印件应使用A4纸居中复印,身份证应为正反面复印件。

3.公章应端正盖在单位名称处,签名字体工整,不能歪斜、模糊。

(三)收费标准

境内认证不收费,境外认证按驻外使(领)馆要求执行。

三、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

 

第四部分 社会保障卡管理

 

二十五、二次申领社会保障卡

 

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首次制作完成,由于所在单位未成功发放的, 将被退回成品卡库。参保人员通过“96102热线电话”进行“发卡进度查询”或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机上进行“社会保障卡发(补换)卡进度查询”,会被提示为“社保卡已被退回”,需要进行二次申领。

一、办理时间地点

全月(工作日)到全市任意一家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

二、提交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现场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申请表》。

3.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仅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在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为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上签字确认后,领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

四、等候时间

周期为15个工作日。

五、领卡时所需材料

1.《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

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仅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

 

 

二十六、社会保障卡补(换)卡

 

持卡人社会保障卡遗失后确定无法找回的,可申请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与补卡。

持卡人的卡面五项基本信息,即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发生变更,且医疗参保信息已变更或卡发生损坏、消磁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的,可申请社会保障卡换卡。

一、办理时间地点

全月(工作日)到全市任意一家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

二、提交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申请换卡的人员还需提交社会保障卡。

    2.现场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申请表》。

3.制卡工本费20元。

4.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仅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为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上签字确认后,领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

2.在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领取《新发与补[换] 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作为领卡和就医凭证。

四、等候时间

周期为15个工作日。

五、领卡时所需材料

1.《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

2.《新发与补[换] 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

3.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仅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

 

二十七、社会保障卡发卡进度查询

 

一、96102热线电话查询

1.办卡人或其监护人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96102”,按照语音提示“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 拨“1”。

2.按语音提示 “发卡进度查询”拨“3”。

3.按语音提示输入办卡人身份证号码,华侨子女、具有外国人在华工作许可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输入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派发的社会保障号码,收听查询结果。

以上方式可供所有办卡人查询。

二、自助服务终端机查询

办卡人或其监护人可于全月工作日在全市范围内社保经办机构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机上查询社会保障卡办卡进度。

1.在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户自助服务系统社保卡服务系统”中,选择左侧“社会保障卡发(补换)卡进度查询”,进入“社保卡用户自助服务系统”。

2.在“社会保障卡发(补换)卡进度查询”界面,在“请输入身份证号”一栏输入办卡人身份证号码,华侨子女、具有外国人在华工作许可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需输入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派发的社会保障号码,查询发卡进度。

以上方式可供所有办卡人查询。

三、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

1.每月5日6:00至月底最后一天22:00,办卡人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www.bjrbj.gov.cn/csibiz/),在注册个人用户后,进入“城镇职工用户登录”界面,输入身份证号码、密码、附加码、点击获取并录入手机验证码后“登录”。

2. 在“查询管理”─“社保卡办理状态查询”,显示查询结果。

本方式仅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办卡人查询。

 

第五部分 权益记录和账户管理

 

二十八、个人权益记录自助查询打印

 

一、网上查询打印

每月5号至月末最后一天早6:00至晚22:00,参保人可登录社保网上平台,点击界面右侧“个人用户登录”,进入“城镇职工用户登录”界面。

(一)首次登录用户注册

1.登录模块

在“城镇职工用户登录”界面,点击“我要注册”,进入“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用户协议书”界面,阅读后点击下方“我同意”按钮,进入“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

2.注册个人信息

在“注册信息填写”模块输入参保人身份证号、医疗保险手册号/卡号或本人电脑序号,录入附加码、参保人手机号码、点击获取并录入手机验证码后,再点击“下一步”,设置登录密码后点击“提交”。

3.登录系统

在“城镇职工用户登录”界面,输入身份证号码、密码、附加码和短信验证码后点击“登录”,进入“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

(二)已注册用户

在“城镇职工用户登录”界面,输入身份证号码、密码、附加码和短信验证码后点击“登录”,进入“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

(三)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定制和查询、打印

1.定制“个人权益记录”信息

点击左侧“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定制业务”,选择定制的起止年月后点击“提交请求”,当前状态显示“定制已提交”。

2.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次日早6:00至晚22:00,再次进入“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定制业务”界面,点击蓝色“查询”字样,使用A4纸直接打印或保存要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四)历年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打印

早6:00至晚22:00进入“个人权益记录”-“历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查询(五险)”,选择年份(2011年及以后),打印《××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信息对账单》。

二、自助查询打印终端打印

(一)用户注册、登录

1.首次登录

建议参保人携带“社会保障卡”,输入参保人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医疗保险手册号/卡号或本人电脑序号,设置登录密码。

2.非首次登录

输入参保人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和首次登录时设置的登录密码。

(二)自助打印

根据系统提示操作,自助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和《××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等信息。

三、其他查询途径

参保人还可通过12333电话和“北京社保中心”官方微信平台输入个人信息查询本人个人权益记录(缴费信息)。

 

二十九、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入手续

(非机关事业)

此项业务需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一、受理条件

1.职工需在本市正常参保,并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账户信息。

2.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且待遇领取地为北京的职工。

3.关于“临时账户”的规定

根据国发[2009]66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职工,2010年1月1日后首次在非户籍地参加养老保险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参保地所建立的账户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按国家规定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应将临时账户中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到待遇领取地。

二、表格下载

用人单位登录社保网上平台,在网站首页“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项下,根据业务需要下载相关表格。

三、表格填写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所有项目不能为空,原参保地相关信息根据转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参保单位及申请职工联系电话(手机号码)务必填写清楚。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须按照表上注释将各项信息填写准确。

(三)规格要求

以上表格报送时均需使用A4纸,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四、向本市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所需材料

(一)所需表格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1份。

(二)参保职工身份证明材料

1.参保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1份。

2.本市户籍职工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1份。

(三)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职工原参保情况的相关材料

1.转出地企业转出的职工

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⑵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凭证》或《参保凭证》原件1份。

2.部队转出的未就业随军配偶

⑴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⑵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原件1份。

3.在转出地建立临时账户的职工(待遇领取地为北京的职工)

⑴《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原件1份。

⑵《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凭证》或《参保凭证》原件1份。

4.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接收

⑴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⑵《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份。

⑶只需提供参保职工身份证明材料。

五、注意事项

在提交转入申请前,需核实职工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的“缴费人员类别”是否与实际户籍情况一致(以户口簿为准),否则需先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信息变更业务。

参保职工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六、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

 

三十、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出手续

(非机关事业)

此项业务需由申请办理转移职工的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一、办理流程

(一)材料申报

方式一:参保单位申报

1.《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转出申请》1份;

2.《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转出个人委托书》1份;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方式二:参保职工个人申报

1.《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转出申请》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方式三:参保职工委托他人代办

1.《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转出申请》1份;

2.《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转出个人委托书》1份;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代办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凭证打印

经办机构为转出人员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临时账户的还需打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对有欠费的参保职工,经办机构需打印《欠费通知书》,并提醒其及时补缴,或确认不补缴。

(三)凭证传递

由转出人员本人将上述材料交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二、注意事项

1.申请办理过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其手续应全部办结成功。

2.当月减员后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的,需确认当月社保缴费已经记账后方可办理。

3.参保单位可登陆社保网上平台下载文中涉及表单,使用A4纸张打印,也可到各社保经代办机构窗口索取,使用黑色签字笔手工填写,并由申请人确认签字。